1.勞務成本是指企業對外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成本。企業應設置“勞務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生產發生的各項生產成本,包括生產各種產品(產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設備等。企業(房地產開發)可將本科目改為“開發成本”科目。
2.本科目可按基本生產成本和輔助生產成本進行明細核算。基本生產成本應當分別按照基本生產車間和成本核算對象(產品的品種、類別、定單、批別、生產階段等)設置明細賬(或成本計算單,下同),并按照規定的成本項目設置專欄。
3.生產成本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企業發生的各項直接生產成本,借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貸記“原材料”、“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產車間應負擔的制造費用,借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貸記“制造費用”科目。
輔助生產車間為基本生產車間、企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提供的勞務和產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標準分配給各受益對象,借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輔助生產成本)。
②企業已經生產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產成品以及入庫的自制半成品,應于期(月)末,借記“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基本生產成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加工完成的在產品成本或尚未收獲的農產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