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在取得上述主營業務收入時應繳納的營業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基金等。
企業兼營上述業務,會計處理是單獨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和成本的,其發生的有關稅費,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進行稅務會計處理。不能單獨核算兼營業務收入和成本的,其發生的收入、成本和有關稅費按其他業務收入和支出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企業以預收帳款、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產品)、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提供勞務,建筑施工企業預收工程費,應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確定收入的實現,并按規定及時計繳稅款。
(一)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二)繳納稅金和附加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資源稅
--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借:其他應交款--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文化事業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三)資源稅納稅人在采購、生產、銷售環節的稅務會計處理:
1.收購未稅礦產品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材料采購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2.自產自用應征資源稅產品,在移送使用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3.取得銷售應征資源稅產品的收入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4.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貸:銀行存款
(四)主營房地產業務企業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對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在房地產項目開發中,已發生的不動產銷售收入和收到房地產的預收帳款時,按規定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完全開發完成后再進行清算。標準住宅預征率為1%,別墅和豪華住宅預征率為3%。
1.發生銷售不動產和收到預收帳款時,按預征率計算出應繳土地增值稅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預繳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項目竣工結算,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計算出實際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時,對比已預提的土地增值稅,并進行調整。
(1)預提數大于實際數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紅字,差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紅字,差額)
反之,編制會計分錄
借: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藍字,差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藍字,差額)
調整后的貸方發生額與借方發生額對比的差額,作為辦理退補稅款的依據。
(2)繳納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3)稅務機關退還稅款時,編制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