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選調范圍
符合選調條件的廣安市本級財政供養的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下同)。
三、選調條件
1.參與選調人員必須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且在編在崗,并經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同意;
2.具有2年以上公務員工作經歷(工作經歷時間的計算截至2016年8月25日);
3.中共黨員,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綜合協調能力、文字寫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強,具有開拓創新精神;
4.原則上要求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A證、會計資格證及法律、財會、審計等專業及有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工作、政法工作經歷1年以上(含1年)人員可放寬為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5.年齡不超過40周歲(1976年8月25日之后出生);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選調: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過刑事處罰的;
3.受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5.新錄用公務員尚在試用期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