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
2、學業成績優良,具備教師專業能力,有較強的綜合素質。
3、198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4、身體健康,容貌端莊。
(二)崗位條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畢業學歷。初中英語職位要求所學專業與招聘專業一致,小學職位對所學專業不作要求。
2、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等級(語文教師須達到二級甲等及以上等級)。
3、具有相應學段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或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報考
1、受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處于刑事處罰期間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它情形的;
5、宜都市在編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