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現行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形,上環刻制為“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下印有“國家(或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中間刻有發票監制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體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依據各自的職責批準外,發票均應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但對國有金融、保險、郵電、鐵路、民航、公路和水上運輸等單位的專業發票,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批準,可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自行管理,可不套印稅務局的發票監制章。但上述單位承包或租賃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經營或采取國有民營形式所用的專業發票,以及上述單位的其他發票均應套印發票監制章,納入稅務機關統一管理的發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