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項目及標準
體檢在市級以上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項目及標準參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1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7〕25號)、《關于印發〈公務員
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規定執行。
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中的心率、視力、聽力、血壓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當場告知考生并安排當日復檢;對邊緣性心臟雜音、病理性心電圖、病理性雜音、頻發早搏(心電圖證實)等項目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當場告知考生并安排當場復檢。當日、當場復檢仍達不到體檢合格標準的項目,不再擇日進行復檢。
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論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我市體檢組織機關提交復檢書面申請。復檢內容只對初次體檢不能定為合格的項目。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論為準。除當日、當場復檢項目外,復檢項目須嚴格保密。
考生在規定時間不按要求完成體檢項目的,視同自動放棄體檢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