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是10年10月份開始在用工單位(屬事業單位)工作,試用期之后用工單位才委托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與我簽訂勞動合同(11年11月份簽)。合同性質屬于勞務派遣性質(即:簽訂合同的是用人公司,用工的是事業單位)。請問公務員報名填寫現工作單位要怎么寫,寫用人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還是用工單位(事業單位)?
另還需要請教,這種性質的工作經驗要怎么算?急需解決,謝謝老師!!
回復:我個人認為是簽訂合同單位,時間按照勞動合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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