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資格和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無不良執業記錄;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同時具備崗位所需的學歷和其他要求,聘用后能按照單位要求及時到崗工作;
(四)具備正常履職所需的身體條件;
(五)能獨立開展科研工作,主持過市級以上科研項目者優先;
(六)年齡應符合各專業崗位要求。截止日期以2016年1月1日為準。例如:30周歲以下是指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5周歲以下是指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偵查審查的;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
3.在各級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的;
4.有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