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品行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能夠適應醫療衛生工作需要;
3.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學歷、技能等條件;
4.應聘崗位的人員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1976年10月11日以后出生)。其中,35周歲以下是指1981年10月11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是指1986年10月11日以后出生。各崗位年齡要求見《2016年衛計局招聘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計劃表》;
5.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6.受過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正在立案審查的,不得報考;
7.經公開招聘已在我市衛生計生系統工作的人員不得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