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
根據所報崗位實際招聘計劃數的1∶1比例確定體檢對象。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部、衛生部《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人力資源和社會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好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 [2010] 12號)執行。報考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有體檢不合格或放棄體檢的不予遞補。體檢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