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用人事業單位與批準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公開聘用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1個月,試用期內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取消聘用資格。
(二)受聘人員工資待遇按照《廣州市農業信息中心合同聘用人員工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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