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范圍和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
(二)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戶籍不限,其他學歷人員限山東省戶籍。
(三)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1975年10月29日以后出生)。
(四)報考人員所取得學歷、專業應與報考崗位要求的學歷、專業一致。2016年普通全日制應屆畢業生的學歷及相關證書,須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人員應聘的,須在2016年10月29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及相關證書。
(五)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附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服務年限未滿(含試用期)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應聘。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含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參加應聘。在職人員(含已簽訂就業協議的人員)應聘的,須經用人權限部門單位同意。應于面試資格審查前提供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應聘介紹信。應聘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