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體檢對象的確定。根據招聘計劃數,在考試合格的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等額確定體檢對象。體檢對象最后一名綜合成績出現并列的,取筆試成績較高者進入體檢,若筆試成績也相同,取筆試原始成績(即未加分)較高者進入體檢,若筆試的原始成績也相同,則按以下順序優先確定體檢人選:(1)烈士子女;(2)退伍軍人;(3)高等院校校級以上優秀畢業生;(4)取得較高專業技術資格;(5)取得較高學歷的。若筆試原始成績相同,且具備相同的優先順序條件或同時不具備優先順序條件的,則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商組織、人社部門研究決定體檢對象的確定方式后另行通知。
體檢對象屬于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的,應于體檢前向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供具有審批權限的部門出具的同意報考證明或同意辭職證明(或同意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證明)。
2.體檢標準。本次招聘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等文件的要求執行(崗位對身體條件另有要求的,還須符合相應項目規定的標準)。體檢費用個人自理。
3.體檢的組織及要求。市直黨群系統事業單位體檢由市委組織部統一負責;市直政府系統事業單位體檢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區)事業單位體檢由各縣(市、區)組織、人社部門統一負責。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參加體檢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準考證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到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集中體檢。體檢人員應按時參加體檢,不按時參加體檢者,視為放棄資格。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不符合體檢合格標準的部分項目,一般安排當日復檢或當場復檢,要求當日復檢或當場復檢的項目在體檢時告知。
體檢結果由招聘單位通知。考生對非當日、非當場復檢的體檢項目結果有疑問時,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的7日內提出復檢,由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另行指定醫院復檢一次,以復檢的結果為準。復檢時不得告知復檢項目。自行到其它醫療單位體檢的一律無效。
女性報考者因懷孕需申請延期體檢的,應提供懷孕的醫學證明并與招聘單位約定延緩體檢的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