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身體健康;
4.年齡在45周歲以下(1970年10月19日以后出生);
5.符合報考崗位要求的學歷、學位、專業及其他條件。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條件要求的證書均須在2016年10月19日前取得,要求足年足月。
6.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不能應聘;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且不得報考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應聘。應聘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崗位。
(二)崗位條件
詳見《省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匯總表》(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