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程序
(一)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的結果,研究確定各職位擬聘用人員名單(招聘職位為安排到未明確何基層單位的,由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所安排的具體基層單位),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等予以公示7個工作日。
(二)公示期滿,公示結果不影響聘用的,確定為各職位招聘人選,由各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將有關材料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三)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由各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30日內與招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按本單位編制內同類人員進行管理。具備辦理人事關系委托代理條件的招聘人員,由聘用單位委托上杭縣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辦理人事關系委托代理手續。
(四)招聘人員已和有關單位簽有勞動或聘用合同的,應自行先解除原合同,否則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如有隱瞞,后果自負。
(五)招聘人員因本人原因未按規定和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以及不服從招聘單位工作安排的,予以取消該人員的聘用資格,該職位按上述“體檢辦法”中相應的人員遞補辦法進行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