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備良好的品行;
4.崗位所需的專業和技能條件;
5.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6.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詳見《鶴峰縣2016年度補充公開專項招聘事業單位人員崗位計劃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3.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被勞動教養的;
4.在事業單位招聘考試或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理未滿2周年的(期限自作出處理結論之日算起);
5.按規定需回避的對象;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
7.現役軍人;
8.2016年7月31日以后仍在籍的高等院校全日制學生;
9.我縣在職在編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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