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青島理工大學普通本??普猩荚囦浫」芾砉ぷ鞯捻樌M行,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依據《青島理工大學章程》,遵照各省(市、區)教育考試招生主管部門的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島理工大學普通本、???高職)招生考試錄取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青島理工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國家招生政策,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專業要求,編制和調整招生計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依法組織招生考試和進行招生錄取工作。
第四條 青島理工大學招生考試錄取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青島理工大學設立招生與就業委員會,全面負責招生考試錄取工作。
第六條 青島理工大學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為組織和實施招生考試錄取工作的常設機構,在學校招生與就業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高職)招生考試錄取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青島理工大學監察室對招生考試錄取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的規劃組織
第八條 青島理工大學的年度招生總計劃遵循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由學校每年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進行申報,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批復的招生計劃執行。
第九條 青島理工大學分省份招生計劃由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上級要求和以往年度招生錄取生源情況提出具體分配辦法,經學校招生與就業委員會批準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經山東省教育廳和外省(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溝通協調和統一調配后,經教育部核準實施。
第十條 青島理工大學年度招生專業的設定由教務處根據專業整合調整情況確定,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教務處統籌考慮各專業辦學實力和在廣泛征求各學院(校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方案,報經學校招生與就業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分專業招生計劃在各省(市、區)之間的分配由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依據分省份招生計劃予以協調安排。
第十一條 青島理工大學年度本??普猩鲁逃烧猩c就業委員會辦公室遵循教育部、省教育廳當年的具體要求,結合學校辦學實際和招生情況變化,在上一年度的基礎上提出修訂意見,報經招生與就業委員會批準后上報省教育廳審核,省教育廳審核批準并上報教育部備案后方可對社會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青島理工大學年度招生簡章和特殊類別招生考試簡章由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教育部、山東省教育廳及招生考試涉及省(市、區)招生考試主管機關的要求,依據招生章程的規定,制定具體內容,報經學校分管領導同意后面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青島理工大學年度招生考試錄取工作計劃由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編制,重要工作列入當年度學校工作計劃協調實施。
第四章 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青島理工大學招生考試主要指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主管機關授權下,由學校為主體單獨組織進行的藝術體育類單獨招生考試、貫通培養類專業轉段考試、高考錄取相關專業的加試考試、新生入學后的入學資格測試及專業水平測試等。
第十五條 各類別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要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經協商校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學院(校區)確認之后,報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招生考試的組織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堅持“招考分離”,招生考試的程序、結果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招生考試要根據不同的類別和特點,建立考試題庫,要以考試面向群體為區別,原則上按照跨省或跨校選聘出題專家的原則,在監察室監督下組建考試題庫,考試題庫由專人保密管理;具體考試試題由監察室負責人在密封狀態下抽取,并在考試開始前規定時段由專人密封保管,具體考試開始前按照要求在考試工作小組三名以上成員同時在場的情況下開啟使用。
第十八條 招生考試評卷(現場評分)的評委專家選聘要根據不同考試類別的要求堅持跨省選聘或跨校選聘的原則,高考級別的考試評委專家選聘原則上根據考生生源地的不同實施跨省選聘,校級考試評委專家選聘原則上要求跨校選聘,校內復核類考試或專業水平測試以校內專家評審為主。
第十九條 招生考試的工作人員選定及評委專家、出題專家選聘都要執行“保密原則”和“回避原則”,簽訂保密(回避)責任書。
第二十條 招生考試的結果要在監察室監督下做好統計發布,并嚴格按照要求做好數據上報和匯總,建立成績復核制度,針對成績有異議的考生提出的復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由監察室工作人員進行成績復核,按規定向考生提供由監察室出具的復核結果材料。
第五章 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招生錄取工作的組織實施由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根據工作需要組成年度招生錄取工作小組,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協調分工、強化落實,學校監察室負責對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招生錄取工作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要制定嚴格的規程,針對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制定明確的紀律要求,并組織集中學習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體制,嚴格按照各省(市、區)招生錄取的程序,在規定時間完成閱檔和錄檢工作,所有錄取考生的專業確定和退錄考生名單都要經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簽字備案,特殊學生的錄取或退檔要經過分管校領導同意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招生錄取過程中,招生計劃的調整要根據涉及省份考試招生主管機關的要求執行,跨省招生計劃調整和招生計劃類別調整要通過教育部招生計劃管理平臺進行,調增招生計劃的專業安排要充分參考專業辦學條件和報考率,與教務處協商一致后,報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招生錄取的信息傳遞和發布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實行考生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招生錄取結束后,根據經各省級招辦核準備案、加蓋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后,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六章 其它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招生宣傳工作由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統籌協調開展,各學院(校區)、各部門根據工作安排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二級學院是招生宣傳和專業認知教育工作的主體單位,招生宣傳工作嚴格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的文件要求執行,不得從事虛假宣傳、夸大宣傳。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體檢和入學資格等復查。復查不符合條件的新生,按照規定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招生錄取工作完成后,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上級教育考試主管機關的要求和相關職能部門或學院的實際需要,匯總整理和分發相應的錄取數據,各職能部門和學院要加強信息監管,不得私自泄露考生信息,在校大學生或已畢業大學生需要使用個人招生錄取信息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請,到學校檔案館或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辦理相應信息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招生工作過程中,不得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青島理工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學校招生與就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