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在2017年4月浙江省學考選考中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4名考生的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規事實、擬處理意見、處理依據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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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教育考試院
2017年4月17日
2017年4月浙江省學考選考違規考生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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