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業單位的綜合知識考察中,勞動法考查比較細,考點比較多而雜,所以針對勞動法的知識需要考生認真記憶以及進行仔細區分。
一、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二、經濟補償金性質:
(一)單方性
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主體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收取經濟補償金的主體也一般為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收受主體恒定,資金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方向流動,所以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單方性。
(二)法定性
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并不是依據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這點須與違約金相區別,違約金是勞動主體雙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條款,基于對約定條款不履行而承擔的責任方式。
(三)義務性
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法律責任則是行為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對用人單位行使預告解除權時附加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三、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欺詐、脅迫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這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是由于用人單位有過錯。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注意: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適用,必須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生活中的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一般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依在以下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性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下列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3、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應支付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真題演練】
2008年4月1日,秦女士與某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到期后在2010年4月1日又與公司續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秦女士每月工資為6500,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下列關于本案中經濟補償金說法正確的是( )
A.若雙方勞動合同屆滿,公司不同意與秦女士續簽合同,則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B.若雙方勞動合同屆滿,公司維持原合同條件,秦女士不同意續簽,則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C.若合同期限內,由于公司主管部門內部調動工資關系而解除與秦女士的勞動合同,未造成秦女士失業,則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D.若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定標準為24000元
【答案解析】:秦女士與公司存在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屆滿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不履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故A項正確;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第一、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故B項正確,C項錯誤;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故秦女士經濟補償金數額為2000x3x4=24000,D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