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老師,我是2011年9月上崗的特崗教師,2012年3月以未就業人員身份報考公務員,進入資格復審。
我看資格復審上說要“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和“服務證”。單位同意報考證明已找教育局開具,想請問“服務證”是什么?
我們才上班不滿一年沒有特崗服務證書啊?由所在的中心學校開具證明“證明茲有×××,在我校從2011年9月工作至今”可以當做服務證嗎?
回復:你好,由縣級及以上管理部門在同意報考證明上對身份及未發放服務證的原因作出相應說明,可以無需提供服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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