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
老師這個說明株連制度取消了嗎?
回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是已經廢止,但具體情況還待進一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