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你好,我有兩個問題需要咨詢:
1、在鄉政府做臨時工已經滿兩年,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鄉政府同意開具基層工作經驗證明。當咨詢市公務員局時,認為如果沒有合同,只需鄉政府開具基層工作經驗證明即可,但是咨詢縣級人社局時,卻稱必須都具備。按照招考發布的信息,“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人員,憑單位出具的注明工作起止時間的“同意報考證明”證明其基層工作經歷”,請問老師應該誰是對的?
2、公告里說基層工作時間的計算精確到月,自基層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層工作結束月,每滿12個月累加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個整月計算)。多段基層工作經歷的時間可以累加計算。這句話的意思能否理解為一年有13個月。比如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段是:2012.2.25至2013.2.24,本來是一年的時間,按照這個算法,可以算作是13個月,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
謝謝老師,望給予回復。
回復:你好,1、我個人認為有鄉政府開具同意報考證明應該可以報考,具體建議咨詢報考崗位所在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2、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