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衛生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開展2012年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2〕114號)、關于開展2013年基層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3]143號)和常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同意2013年常山縣定向培養農村社區醫生計劃的批復》(常政辦法[2013]33)等文件有關規定,現就常山縣2013年醫學定向培養招生(招聘)事項公告如下:
一、 招錄與招聘并軌
(一)招生(招聘)計劃
2013年我縣委托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培養本科層次(學制5年)臨床醫學專業醫生5名(農村社區)),金華職業技術學院培養專科層次(學制3年)臨床醫學專業醫生5名(農村社區),共10名。
(二)招生(招聘)對象
2013年報考普通高校、立志為常山縣衛生事業服務的本縣戶籍考生。報考定向委培本科的須達到第二批理科錄取分數線及以上;報考定向培養專科的須達到第三批理科錄取分數線及以上。
(三)招生(招聘)與錄取
2013年臨床醫學專業本科及專科定向培養政策按2012年規定執行,實行 “招錄與招聘并軌”,按照“先填志愿,擇優選拔,后簽協議”的原則,按考生戶籍以縣(市、區)為單位實施定向招生(招聘),具體招錄程序如下:
1. 填報志愿
符合條件的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填報志愿。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錄取,專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錄取(相關志愿設置與填報請參閱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2013年高考志愿設置與填報安排》)。
2. 劃取上線考生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招生計劃1:1.2比例,將上線考生提供給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常山縣衛生局。
3. 組織體檢
縣衛生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院校提供的名單組織考生按事業單位招聘要求進行體檢。對體檢合格考生,按“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根據招生計劃數按1:1確定定向培養考生,并在本縣范圍公示3天。
4. 簽訂協議
公示無異議的,由縣衛生局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后,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各招生院校。
5. 學校錄取
各招生院校在相應批次招生工作開始之前,將報送的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按名單投檔,由招生院校按有關規定錄取。
6. 備案
錄取工作結束后,由招生院校將定向委培生名單抄送縣衛生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7. 費用補助
經學校正式錄取并已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的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等,按本科生每人共4.6萬元、專科生每人共2.6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在定向培養就業協議中明確。
二、 招錄與招聘不并軌
(一)招生(招聘)計劃
2013年我縣委托溫州醫科大學仁濟學院培養本科層次口腔醫學專業2名,浙江中醫藥大學培養本科層次預防醫學專業2名,浙江中醫藥大學濱江學院本科層次中醫學(中西醫結合)專業2名,湖州師范學院本科層次護理專業5名,合計11名。
(二)招生(招聘)對象
2013年報考普通高校、立志為常山縣衛生事業服務的本縣戶籍考生。報考定向委培本科的須達到第二批理科錄取分數線及以上。
(三)招生(招聘)與錄取
以上專業實行 “招錄與招聘不并軌”的政策。具體招錄程序如下:
1. 填報志愿
符合條件的考生按2013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有關規定填報志愿。
2. 劃取上線考生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志愿優先、高考成績從高到低”原則,按招生計劃1:1.2比例,將上線考生提供給各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將相應名單分發至常山縣衛生局。
3. 簽訂協議
由縣衛生局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合格考生簽訂定向培養就業協議,并將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各招生院校。
4. 學校錄取
各招生院校在相應批次招生工作開始之前,將報送的已簽訂協議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按名單投檔,由招生院校按有關規定錄取。
5. 備案
錄取工作結束后,由招生院校將定向委培生名單抄送縣衛生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三、就業與待遇
1. 2013年招錄與招聘并軌的定向委培生按期畢業后,按協議規定回常山縣相關醫療機構工作。具體工作單位由縣衛生局商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后確定,并由用人單位與定向培養生簽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無法按期畢業的,必須承擔定向培養協議中規定的相應的責任。
2、2013年招錄與招聘不并軌的定向委培生按期畢業后,畢業當年在本縣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中優先考慮。
四、預報名與注意事項
1、預報名時間:本科從即日起至7月15日止,專科從即日起至7月31日止。
2、注意事項:凡有意者必須統一到縣衛生局預報名,未錄取者不影響當年考生正常的招生與錄取。
醫學定向培養醫生相關事宜咨詢:常山縣衛生局醫政科、組織人事科。聯系電話:5033173、5011885,聯系人:姚先生、劉女士。
本公告由常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常山縣衛生局共同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研究。
常 山 縣 衛 生 局 常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常 山 縣 教 育 局 常山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常 山 縣 財 政 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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