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這是認定違反規定制度的前提之一,沒有規章制度就不存在違反的問題,規章制度違法就喪失遵守的前提。
2、違反規章制度要達到嚴重的程度。存在了勞動者遵守前提,若勞動者嚴重違反,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合法依據。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相關法律并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屬于法官、仲裁員審理案件自由裁量的范圍。
3、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所謂程序合法是指,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規定。
4、規章制度要進行公示,為勞動者所知。法律只有經過公示才具有法律效力,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不例外。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各種方式,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具體的方式可以在工作場所進行張貼宣傳,也可以將該內容作為合合同的附件,共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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