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院(部、系):
經研究決定,開展2013年下半年博士生指導教師增列工作;博士生指導教師崗位任職資格認定的基本原則、審核審批程序等按照《同濟大學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所轄學科的實際情況,從有利于學科發展、有利于高水平學術隊伍建設出發,可提高導師崗位任職資格標準。
為了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導師崗位資格認定和評審工作,繼續在土木工程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所轄的學科范圍內(土木工程一級學科下4個二級學科、測繪科學與技術一級學科、地質工程二級學科)進行導師崗位認定和評審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方案報研究生院審批通過后實行。
除土木工程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其他14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有博士點學科)按本通知規定要求開展增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科型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一)在職教師
1.經學校認定,具有教師資格;
2.具有博士學位;
3.經學校評聘,具有教授或研究員職稱;
4.經學校評聘,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職稱,其所在學科應是評估質量良好、有兩屆以上博士生畢業的國家重點學科或上海市重點學科,并是學校批準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員擔任博士生指導教師的學科;
5.能堅持正常工作,并能擔負起實際指導博士生的職責,原則上全程指導過1屆以上(含1屆)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良好,且承擔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學任務;
6.教授或研究員職稱的申請人,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195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員職稱的申請人,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1969年3月1日以后出生;
7.應具備一定的科研業績,見附件一;
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員應作為第一負責人承擔過國家級基金項目。
(二)高等研究院人員
1.具有高等研究院特聘研究員或研究員職稱;
2.具有博士學位;
3.年齡不超過57周歲,195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4.能堅持正常工作,并能擔負起實際指導博士生的職責,有培養研究生的經驗,原則上全程指導過1屆以上(含1屆)碩士研究生,或在國外協助指導過研究生,培養質量良好;
5.應具備一定的科研業績,見附件一。
二、醫學專業學位(包括:臨床醫學專業學位和口腔醫學專業學位,下同)博士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基本條件
1.經學校認定,具有教師資格;
2.經學校評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
3.具有經合法評審機構評審通過并由附屬醫院聘任或由學校評聘的臨床主任醫師或相當職稱,原則上臨床工作不少于12年,且目前仍在臨床工作;
4.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請者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
5.年齡一般不超過57周歲,195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6.在本學科領域內實踐經驗豐富、學術造詣深厚,有培養研究生的經驗,原則上全程指導過1屆以上(含1屆)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研究生質量良好,承擔過或正在承擔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學任務;
7.具備一定的科研業績:
1)近五年內,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5篇以上(含5篇)論文,其中:SCI收錄1篇和中華醫學會主辦的中華級核心期刊或醫學與生命科學一級學會會刊2篇,或SCI收錄2篇,其余的應是中國科技核心期刊論文;擔任衛生部編寫教材編委可折算SCI論文1篇;出版的著作(人民衛生出版社、科學出版社),本人撰寫字數20萬字以上可折算為中華級核心期刊1篇;
2)近三年內,作為第一負責人承擔過本學科領域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項目進校經費10萬元以上;
3)近三年內,作為主要研究成員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國家級排名次序不限,省部級一等獎排名前5位,二等獎排名前3位,三等獎排名前1位);或排名第一獲得過國內外發明專利;或獲得過同濟大學科技處認定的相當等級的其它獎項;或在二級(省部級)及以上臨床專業委員會(或學會)擔任委員(或理事)及以上職務者;或擔任醫學雜志的副主編及以上職位。
三、學科范圍
(一)在學校有博士學位授予權并具備招生條件的學科點(一級學科或二級學科)增列學科型博士生指導教師;在醫學專業學位點(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上增列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生指導教師。
(二)學科型醫學與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分別認定。
(三)在國家、上海市重點學科增列具有博士學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員為博士生指導教師,學科范圍如下:
1.國家重點學科和重點培育學科:數學、物理、海洋科學、力學、機械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控制科學與工程、建筑學、城鄉規劃學、風景園林學、市政工程、供熱供燃氣通風及空調工程、交通運輸工程、環境科學與工程。
2.上海市重點學科:哲學、臨床醫學、管理科學與工程。
四、審核審批程序
(一)學科型博導申請人,填寫《同濟大學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向申報學科所在的學科專業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和科研成果。
學科專業委員會對申請者的基本條件及學術水平、科研能力、指導研究生的能力、科研成果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確認;申請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專家評審,由學科點所在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
(二)醫學專業學位博導申請人,填寫《同濟大學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附件三)(一式二份),向醫學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和醫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教師資格證書、職稱證書、附屬醫院聘任證書)和科研成果。
醫學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對申請者的基本條件及臨床能力、學術水平、科研能力、指導研究生的能力、科研成果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和確認;申請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專家評審,由醫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會議的形式對申請人進行審議,有關要求如下:
1.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核實;
2.可舉行申請人答辯;
3.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表決,不采用通訊表決和委托表決的方式;出席會議的委員人數應超過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的2/3(含2/3),會議方為有效;經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定簽名,將申請材料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四)我校引進人才教師申請博導資格認定者,填寫《同濟大學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引進人才用表)》(附件四)(一式二份),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和科研成果交至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同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一起以會議的形式對申請者的材料進行審議,有關要求如下:
1.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和審議;
2.可舉行申請人答辯;
3.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表決,不采用通訊表決和委托表決的方式;出席會議的人數應超過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和分委員會主席總和人數的2/3(含2/3),會議方為有效;經總和人數過半數同意為通過;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通過者的材料經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簽名后,送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同時提交會議紀要。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會議的形式、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申請者和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通過的申請者進行表決,不采用通訊表決和委托表決的方式,經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發文公布審批通過的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
(七)審批通過的副高職稱學科型博士生指導教師每年招收學科型博士生不超過一名。
(九)高等研究院博導聘期與任職崗位聘任期一致。
五、時間安排
(一)在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工作中,學科專業委員會和醫學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初審、委托校內外同行專家評審、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和表決等階段的時間安排由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確定。
(二)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引進人才申請者的《同濟大學學科型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引進人才用表)》(附件四)(一式二份)及會議紀要于2013年10月15日前送至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2013年10月15日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審議通過的申請者名單及相應的《同濟大學學科型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同濟大學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附件三)(一式二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增列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匯總表》(附件五)(一式一份)、《醫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增列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匯總表》(附件六)(一式一份)等,送至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校學位辦地址:瑞安樓312室;電話:65982682。
附件:一、同濟大學學科型博士生指導教師科研業績指標(2013年)
六、醫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增列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生指導教師名單匯總表
同濟大學研究生院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研究生院 2013年9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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