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答: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含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誠信檔案》,作為考生誠信考試記錄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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