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會計隊伍建設,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機制,激勵廣大會計人員不斷進取,提升我省會計隊伍整體素質,科學、規范地選拔和培養更多高素質會計人才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范圍內大中型企業、地(廳)級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從事會計工作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的在職在崗的總會計師、未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的會計(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負責人。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采取考試、考核和評審相結合方式。
第四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管理。
第五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考試、考核、評審等程序獲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的,由省財政廳簽發《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該證書是用人單位聘任正高級會計師的必要條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凡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人員須符合本章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報人員必須是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規定職務的在職在崗人員,并按規定完成高級會計師繼續教育學時。
第八條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及各項制度,忠于職守,近5年在單位考核均在稱職以上。
第九條 申報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全日制博士學歷后,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4年以上,并從事會計工作6年以上;
(二)獲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歷后,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5年以上,并從事會計工作10年以上;
(三)獲得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后,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5年以上,并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四)不具備全日制學歷條件,但在職獲得國民教育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7年以上、并從事會計工作2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1.曾被聘為吉林省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成員;
2.持有省級以上會計領軍人才證書;
3.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獎勵或表彰;
4.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知識大賽一等獎以上獎勵;
5.在大中型企業或地(廳)級事業單位擔任總會計師職務7年以上;
6.在未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的大中型企業或地(廳)級事業單位擔任財會(審計)機構負責人累計10年以上;
7.在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7年以上。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條 申報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以后,必須同時具備專業能力業績和專業研究成果兩項條件。
第十一條 專業能力業績條件。大中型企業或地(廳)級事業單位的申報人員應主持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5年以上,在組織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參與生產經營決策,主持清產核資、企業改制、重組、兼并、上市等重大實務工作中貢獻突出,并取得顯著成效。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申報人員應擔任負責人5年以上,負責組織和指導會計中介機構承擔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集團的年度審計業務,解決所從事業務中重大疑難問題。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一個地區(部門、系統、行業)、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經濟決策,在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有效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和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業績突出,得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推廣或表彰(需要單獨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決策,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本企業資金、成本、利潤、消耗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國或本省同行業先進水平,并經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需要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地(廳)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積極參與管理,不斷改革創新,在規范財務會計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強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成效顯著,獲得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認可、推廣或表彰(需要單獨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在前二名)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研究成果三等獎或省(部)級研究成果二等獎以上獎項(需要提供課題立項和結項文件,以及獲獎證書);
(五)在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負責人期間,承辦多項重大審計、咨詢項目,執業規范,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公信力,成果豐碩;或技術精湛,對本專業技術領域有重大創新和突破,取得本省會計中介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由省行業管理部門出具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六)在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期間,直接參與市級以上政府等監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獲得嘉獎(或立功)以上獎勵(需要提供獎勵證書或有關部門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專業研究成果條件。申報人員應精通會計專業理論知識和政策法規,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準則及制度,能為本地區或本行業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咨詢服務;具有解決本專業工作中重要或關鍵的疑難問題的能力,或具有指導本專業碩士研究生或本專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理論水平。在專業研究方面,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
(一)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其中本人撰寫字數或翻譯字數在10萬字以上);
(二)作為第一作者,在國家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作為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社會科學類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為國家核心期刊),經專家審閱,確有創新或對會計實務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第十三條 作為主要編寫者,公開出版有一定學術價值的本專業教材類書籍(其中本人撰寫字數在5萬字以上),主編1部視同國家核心期刊發表論文1篇,副主編2部可視同發表省級論文1篇。
在吉林省財政廳和省會計學會聯合舉辦的會計文化建設征文活動中獲得一等獎的論文,視同省級公開發表論文申報。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實行申報條件審核、考試、申報材料初審、實地考核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一)按照會計從業資格屬地管理原則,申報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通過申報資格審核后上報省財政廳。中省直單位申報人員不須到當地財政部門審核申報資格,須到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上報省財政廳;
(二)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筆試;
(三)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專家按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對筆試合格人員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四)對破格申報人員初審合格后,由省財政廳組織答辯;
(五)對材料初審及破格答辯合格人員,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到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實地考核;
(六)省財政廳每年組織一次正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例會,對實地考核無異議者,提交例會評議,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評審通過人員,在吉林省會計網公示;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財政廳印發通知并簽發《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考評資格(已通過考評的人員,取消其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并從此不得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虛構或隱瞞事實,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考試中有舞弊行為且證據確鑿的;
(四)考評后被發現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設管司(2003年5月22日)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型企業劃分辦法》為準;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以財政部會行黨[2010]23文件認定的為準;實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規模申報;三級甲等醫院比照大中型企業申報。
第十七條 企業單位申報人員應提供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經外部審計的《財務報告》等證明單位規模的資料復印件;事業單位申報人員應提供單位行政級別、預算管理體制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所在單位有正高級職稱指標承諾聘任的書面證明(樣式在吉林省會計網下載);會計中介機構規模,申報人員需取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書面證明材料。三級甲等醫院規模申報人員需取得省衛生主管部門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每個獨立法人單位每年度只限申報1人。
第十九條 文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數;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報年限,相差3個月以內,按一年計算;
(三)文中“從事會計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和會計中介工作;
(四)文中“總會計師”包括財務總監;
(五)文中“主持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是指擔任總會計師職務,主管本單位所有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的單位行政負責人。未設立總會計師崗位而管理本單位全部財務會計工作的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可視同“主持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
(六)專著、譯著和教材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著作、譯著和會計專業教材;
(七)“公開出版”是指定期出版發行的,具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刊物,包括大專院校學報,不包括在手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的論文。其中“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八)文中“本專業論文”是指3000字以上的會計專業論文;
(九)研究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省級會計或相近專業的研究成果獎;
(十)“市州級”均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度起執行。《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辦法(試行)》(吉財會[2011]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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