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老師:我仍然不能理解這句話的。如果我和我的直系親屬同時報考某一鄉鎮公務員且面試通過,是否會影響錄用,如果錄用了,不是違反規定了嗎?
回復: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但你這個不是還沒有考取嘛,如果其中有一個已經是往年錄取的的并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的情形,則另外一個才不可以報考相應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