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2.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3.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4.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1.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擅庠嚲C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2.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擅庠嚲C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3.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有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和《關于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二、根據《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文件規定:
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茖W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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