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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報經區人大常委會同意,博望區人民法院面向全區選任人民陪審員。現將選任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程序等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名額:選任人民陪審員10名;
二、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被開除公職的,也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三、選任程序:
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區法院會同區司法局進行審核,并由區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命。
四、凡組織推薦或本人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與博望區人民法院政工科聯系(聯系電話:2370988、2370926)。
特此通告
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
馬鞍山市博望區司法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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