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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公務員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改進我市專業技術人才評價方式,完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辦法,我局于2011年出臺工程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試行結構化評審辦法。試行兩年多以來,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隨著我市民營企業的迅速發展,在試行過程中,也發現《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結構化評分標準》的部分條款已不符合參評人員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提高評審質量,增強評價方式的科學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現就工程系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結構化評審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對象
凡在我市企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學研究、安全生產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和技術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術人員(即符合閩經貿培訓[2003]299號文件有關規定條件申報評審工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評價原則
專業技術資格結構評價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主要標準,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選人才。
三、評價條件
按照“結構化”運行模式,將評價條件分解為基本情況、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與業績三項分別打分,實行量化評價。其中基本情況33分、專業理論水平32分、工作能力與業績35分。
四、評價辦法
專業組應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各評委嚴格按照結構化評分標準中細項逐項進行打分,綜合評價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原則上在中級評審委員會表決時不予通過。
五、論文評價
對于轉系列、跨專業、所學專業與申報專業不一致,以及破格申報評審的,均需參加論文答辯。市屬單位提交本人獨立撰寫的技術性專業論文;縣(市、區)屬單位及工作地點在縣(市)基層的市屬單位,提交技術工作總結或技術性專業論文。評委在對參評者專業理論水平、工作能力與業績結構化評分時應結合專業論文和專業技術總結答辯情況進行打分。凡專業論文和技術工作總結答辯不合格的,均視為綜合評價不合格。
六、工作紀律
在評審過程中發現論文抄襲、業績造假等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申報。已評審確認任職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撤銷其任職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明市公務員局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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