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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三項紀律”
一、決不允許面對群眾危難不勇為;
二、決不允許酗酒滋事;
三、決不允許進夜總會娛樂。
公安民警違反上述規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閉,并視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并視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的,從嚴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部“五條禁令”
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五條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予以撤職。
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禁令自二ΟΟ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為準。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 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后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
第七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鞋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于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于桌 (臺)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辦公室和宿舍內時,警帽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二)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良好。
第十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第十二條 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 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給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 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公安督察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采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六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后,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并取消當年參與評功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功受獎。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條 離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著制式服裝,并配戴專用標志。
試用期尚未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學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號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采取徒步為主,自行車、機動車相結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巡邏警區。
第四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持秩序;
(五)參加處理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六)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十二)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于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十三)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
(十四)巡察警區安全防范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十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權力:
(一)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
(三)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處罰;
(六)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在巡邏執勤中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進行先期處置。
對需要查處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時必須做到:
(一)穿著警服,系武裝帶,佩戴槍支、警械和通訊工具;
(二)恪盡職守,遵守法律和紀律;
(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
(四)舉止規范,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八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公民發現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和檢舉。
第九條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應當支持巡邏警察的執勤,服從巡邏警察的管理,不得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公安部令第53號
2000年4月28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公安部令第53號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內務管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
第三條 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
第二章 宣 誓
第四條 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圣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
第五條 宣誓的誓詞
我宣誓:我志愿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于中國共產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愿獻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斗!
第六條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錄用的公安民警,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后,上崗前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組織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
(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
(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警容嚴整。
第七條 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國歌。
(三)主持人講話 (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 (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領導講話。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結合授街、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后宣讀誓詞。
第三章 內部關系
第八條 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
第九條 公安民警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系。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
第十條 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條 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
命令下達后,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條 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需堅決執行。
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后迅速報告上級。
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十三條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如果發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暴亂、騷亂以及追捕逃犯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之間及各警種、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四章 警容風紀
第十五條 著 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
(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徵、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四)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
第十六條 儀 容
(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不得過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第十七條 舉 止
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臥。
(二)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三)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
第十八條 禮 節
(一)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
(二)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
(三)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黨政領導、公安機關領導時,著警服的公安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
(四)晉見或者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
(五)列隊的公安民警在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其他人員應當行注目禮。
(六)公安民警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糾正違章時,應當先敬禮。
(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條 會 議
(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
(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鐘,總結、部署有關工作。
(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
第二十條 請示報告
(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
(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
(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
(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復。
第二十一條 請假銷假
(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方可以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
(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條 證 件
(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志,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發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
(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并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于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并換發新證件。
(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并補辦。
第二十四條 印 章
(一)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準,并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印章謀私或者開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的,必須及時上報,并通報有關單位。
(四)經批準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文件收發和保管
各級公安機關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文件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
第二十六條 保 密
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嚴肅處理。
第六章 接待群眾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眾。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并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和其他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以及公示欄、牌匾或者印發書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眾,為群眾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各警種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文明用語和忌語,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條 基層公安機關應當設置群眾接待室或者服務室,實行群眾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接待領辦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安民警接待前來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的群眾,應當首先問好并致意,然后認真、熱情接待。接待時,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認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嚴禁態度冷、硬、橫。
第三十二條 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助,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對群眾報警、報案應當及時妥善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或者行駛中,乘車的公安民警應當隨時隨地接受群眾的報警與求助。
第七章 值班備勤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由領導干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門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備勤制度。
第三十五條 值班人員職責
(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
(二)發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上級,并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
(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等。
(四)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 值班記錄
建立值班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問題或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
(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復的主要內容;
(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
(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
(五)值班人員姓名。
值班紀錄應當存檔,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條 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故經批準離開崗位時,應當有人代崗。換班時,下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值班備勤人員在值班備勤之前和期間不得飲酒,值班備勤期間不得進行妨礙值班備勤秩序的娛樂活動。
第八章 突發事件的處置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先制訂各種緊急行動方案,規定緊急集合和執行任務的聯絡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規定報經上級批準,組織必要的演習和訓練。
第四十條 遇有下列緊急情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緊急行動方案,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并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發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
(五)發生外敵侵擾、空襲;
(六)其他緊急任務。
第四十一條 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后,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動。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并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所屬民警的住址、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詳細登記,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速調集警力。
第九章 裝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制度,加強裝備的日常管理,保證裝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十四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三)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并根據損壞的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應當按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條 裝備的保管
(一)設置裝備保管室(庫)或者專用保管柜,建立帳目,專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裝備,做好防搶奪、防盜竊、防破壞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將裝備進行調換、轉借、贈送、變賣、出租。
(四)裝備交接、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情況應當及時上報。
第四十六條 公安民警佩帶、使用武器、警械,應當經過嚴格訓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和檢查,增強公安民警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十章辦公秩序與內務設置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保證辦公環境整潔優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九條 辦公秩序
(一)嚴格門衛制度。辦公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辦公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準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件。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辦公區。對確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后方可以進入辦公區,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辦公區。
(三)雇請臨時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審查沒有問題并批準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辦公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臥、翹腿、聊天,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禁止商販進入辦公區或者在辦公區旁擺攤設點。
(六)嚴禁將辦公區內用房出租給他人經商或者從事娛樂活動。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辦公區和宿舍區應當分開,基層科、所、隊辦公室和民警宿舍應當分設。非特殊情況,不得在宿舍內辦公或者在辦公室內住宿。
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安局所屬分局、派出所,縣公安局所屬派出所和責任區刑警中隊,應當設置規格統一、美觀大方、標志明顯的燈箱或者門牌,便于群眾辨認。
第五十二條 內務設置
內務設置應當整潔、有序。辦公室內的辦公用具擺放、圖文像表懸掛(張貼)、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內的被褥疊放、洗漱用具擺放,應當統一、整潔。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史跡陳列館、榮譽室等,記錄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歷史。
第五十四條 派出所和基層警隊應當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豐富民警的文體生活,保障民警身體健康和個人衛生。
第十一章安全防衛與衛生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應保障措施。公安民警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
(一)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應當認真設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嚴防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誤傷群眾。
(二)執行審訊、看管、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脫逃、暴獄、襲警等事件。
(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
第五十八條 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
第五十九條 衛生健康
(一)公安機關應當經常對民警進行衛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民警進行一次體檢;積極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警徽、警歌
第六十條 警 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標志。公安民警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
(二)警徵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條 警 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級公安機關、公安院校的重要慶典、集會、檢閱以及共他維護、顯示警威的場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和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場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時,公安民警應當莊重肅立。
第十三章 閱 警
第六十二條 閱警是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公安機關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公安民警隊伍的檢閱。
第六十三條 閱警應當嚴格審批制度。縣級以下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得舉行閱警;特殊情況下確需舉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地(市)級公安機關舉行閱警,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公安院校舉行閱警,應當報主管機關批準。
第六十四條 閱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
(二)閱警領導宣布閱警開始。
(三)閱警領導檢閱隊伍。
(四)閱警領導講話。
(五)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
(六)閱警領導宣布閱警結束。
第十四章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令適用于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本條令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 6月公安部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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