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計生行政糾紛案,判決輝縣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原告周某的手術不適癥狀組織鑒定并作出處理意見,并駁回了周某要求計生委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
周某于1973年3月份根據鄉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要求,在趙固衛生院作了女扎手術。術后發現腹痛,在二次手術后癥狀仍沒有好轉。經新鄉市中心醫院、新鄉市人民醫院、輝縣市人民醫院、趙固衛生院等多家醫院診斷為:術后腸粘連。按當時的政策規定,計生手術后遺癥者憑縣醫院證明可接受治療。1xx-x年以后由于衛生機構改革及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手術后遺癥者必須有相關的鑒定結論,其治療及費用才能由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周某由于沒有取得鑒定證明,多年的費用沒有解決。 2xx-x年5月份周某到該市計生委領取了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申請審批表一份,后田莊村委會和趙固鄉計生辦按要求在表上簽章確認“情況屬實,同意鑒定”。但周某此后找該市計生委交涉未果。為此,周某于XX年6月18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該市計生委對手術后遺癥作出鑒定并賠償其醫療費8561.81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輝縣市計生委是該轄區內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享有對節育手術后引起的并發癥,后遺癥組織鑒定的法定職責。周某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響應國家號召,到指定醫院作了節育手術,術后引起腸粘連,已經多家醫院證實,二次手術也未能緩解其癥狀,衛生行政部門在1990年以前已妥善解決了周士榮的治療及費用。此后由于計劃生育制度的變化,周某的治療費用一度沒有著落,有關部門雖對其生活采取了一定的扶助,但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周某因看病而引起的窘迫和困境,輝縣市計生委XX年5月向周某發放鑒定申請表的行為表示其已接受了周士榮的鑒定申請,在有關基層組織陸續簽署意見后,計生委應及時組織力量對周某的病情進行鑒定,以體現行政機關執法為民的時代要求,計生委怠于組織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其行政義務。周某要求計生委進行鑒定并作出處理意見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周某應積極配合進行鑒定。至于醫療費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應以鑒定結論為基礎和前提,且計生委并無支付醫療費的義務,周某要求同案處理不妥,可待鑒定后另行主張,故對此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該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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