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昆明市機關公開選調公務員暫行辦法》(昆辦通〔2008〕35號)的規定,因工作需要,昆明市司法局計劃面向全省公開選調公務員到所屬的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選調計劃及范圍
計劃選調20名公務員。相應的選調崗位、范圍、人數、資格條件等詳見《2011年昆明市司法局公開選調公務員計劃表》(以下簡稱《選調計劃表》)。
二、選調條件
(一)報考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職在編已進行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登記的工作人員;
2.大學本科及其以上學歷,兩年以上工作經歷;
3.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支持配合我市北部縣區經濟發展戰略的要求,屬我市北部五縣(即祿勸縣、尋甸縣、嵩明縣、富民縣、東川區)和倘甸工業園區、轎子雪山風景區管委會的報考人員,須是在本地區內工作5年及以上方可報考;
4.身體健康,具有正常履行選調崗位職責的身體條件;
5.符合擬選調職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考:
1.在試用期內的公務員;
2.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處理或在處分期間內的公務員;
3.從事保密等工作未解除保密期限的;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需要回避的公務員;
5.其他不宜參加公開選調的情形。
三、選調程序
(一)公開報名
1.報名時間:
報名起止時間為2011年11月23日至12月9日(節假日可用電子郵件報名,但需通過電話與選調單位聯系確認)上午9:00—下午17:00。
2.報名方法:
現場報名。報考者須本人持《身份證》、《學歷證》、《2011年昆明市公開選調公務員報名表》、《2011年昆明市公開選調公務員報考誠信承諾書》、個人電子照片等報名所需證件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到昆明市呈貢新區市級行政中心三號樓一樓160室昆明市司法局政治部現場報名。
市外考生不能到現場報名的,可先電話聯系后,將相關報名材料采用傳真、發送電子郵件或特快郵寄等方式報名,待領取筆試《準考證》時再將原件帶到現場審核。
昆明市司法局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市級行政中心三號樓,郵政編碼:650500
3.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李清(手機號碼13759176464)
王瓊仙(手機號碼13508801241)
聯系電話:0871—3132297
傳真號碼:0871—3109923
電子郵件:km3109923@126.com
4.報名所需證件材料:
①《2011年昆明市公開選調公務員報名表》1份(表格上須粘貼個人照片);《2011年昆明市公開選調公務員報考誠信承諾書》1份(此二表請從本網站下載)。
②報考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公務員登記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等崗位要求的證件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其中《公務員登記表》(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可提供加蓋了單位人事主管部門公章、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代替原件使用;
③本人電子照片。考生報名時,須提供個人近期免冠小一寸電子照片,用于制作準考證,電子照片的格式請考生統一使用JPG格式文件,文件名為本人身份證號,照片的尺寸大小要求為160(高)×130(寬)像素(考生可使用本公告附件提供的圖像處理軟件將照片放大/縮小至合適大小)。
5.注意事項:
①每位報考人員限報一個崗位。
②崗位的報考人數(指經資格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與崗位選調計劃數的比例不得低于2:1,低于2:1的崗位將按比例削減或取消選調職位計劃。
③涉及因參加筆試人數不足而被取消崗位不能考試的人員,可于12月12日16:00以前改報其他崗位,改報的原則是考生須符合改報崗位的選調條件,報名方式參照上述報名方式。
④報考人員須保證提供的證件材料真實準確,如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選調考試資格,且5年內不得參加昆明市的公開選調公務員考試。
⑤經資格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請在規定時間(由選調單位另行通知)內到現場報名地點領取筆試《準考證》。
⑥報名期間,報名信息、計劃調整、考試成績、體檢考察人選、擬選調人員公示等相關事宜會及時在本網站公布,請考生注意查閱,并保證所提供的聯系電話通信暢通,若因報考人員不及時上網查閱或聯系電話不暢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報考人員本人自負。
⑦選調期間,考生如要放棄選調資格的須于面試前3天向選調單位提出申請,否則5年內不得參加昆明市的公開選調公務員考試。
⑧報名期間,考生如有疑問可直接向昆明市公務員局、昆明市司法局政治部、昆明市勞教(強戒)所政治處咨詢。
昆明市公務員局錄用與職位管理處:0871-3134668
昆明市司法局政治部:0871-3132297
昆明市勞教(強戒)所政治處:0871-3815487
⑨報考人員食宿、交通等費用自理。
6.報名條件說明:
①根據國家關于報考時有關時間計算方法之規定,此次報名條件中對年齡、工作年限等時間的計算如下:
對年齡的要求按周歲計算(“周歲”的含義:出生當年為0歲,次年為1歲),精確到月,截止時間為報名起始月,如“30周歲及以下”指1980年12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員。
對工作時間等的計算精確到月,截止時間為報名起始月。如2010年12月參加工作至2011年11月的人員,算工作了12個月,工作兩年及以上指2009年12月及以前一直工作至今的人員。
②國民教育學歷,指國家承認的學歷。凡與國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格式不符,如各級各類黨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各級各類軍校未經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自行面向地方學員頒發的學歷、未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遠程教育學歷、各類學校頒發的“專業證書”、“學業證書”、“寫實性結業證書”和不具備高等教育資格的各類單位頒發的“相當于大專畢業”的證書等均不屬于國民教育序列畢業證書。
③屬夫妻分居者,要求放寬報考年齡限制的考生,經選調單位審核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后可在原報考崗位的年齡限制上放寬3歲,并在報名時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冊或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證明報考。
(二)考試
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考生的考試成績為筆試、面試成績的綜合成績,具體計算方式為:
考試成績=筆試成績×50%+面試成績×50%
1.筆試
經資格審查符合報考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筆試。筆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筆試內容:時事政治(含國情、省情、市情)、公共管理基本知識(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法、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和黨政機關公文寫作知識等。
筆試時間擬定于12月中下旬,具體時間和地點以筆試《準考證》為準。
筆試卷面分為100分。60分為筆試成績合格線。達不到合格線的報考人員不得進入面試,筆試不指定復習用書。
2.面試
筆試結束后,根據筆試成績,按每個崗位報考者的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與選調計劃數2倍的比例確定每個崗位參加面試的人員名單(含末位并列人員)。
進入面試人員自愿放棄的,空缺的名額按崗位筆試成績從高到低順序依次遞補,遞補時間截止到面試前兩天。因該崗位無人遞補或筆試成績合格線以上人數不足造成面試人數與選調計劃數不足上述比例的崗位,可按進行差額、等額面試,或取消計劃。
面試采用結構化面試的方法。面試成績總分為100分,等額面試崗位的面試合格線為70分,其他崗位的面試合格線為60分,達不到面試合格線的報考人員不得進入后續程序。
面試時間及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三)體檢、考察
1.體檢、考察人選的確定:按照每個崗位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順序與選調計劃數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人選。
2.考察全面考察擬選調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察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
3.體檢標準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4.體檢或考察不合格出現空缺名額的,經報市公務員局審核同意后,按該崗位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體檢、考察。
(四)公示及辦理調動手續
根據考察結果確定擬選調人員,并在本網站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不影響選調的,由選調單位與擬選調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商調后,將考生調動材料報送市公務員局審核并辦理調動手續。
四、紀律與監督
相關紀檢、監察部門將全程監督此次選調工作。對違反公開選調紀律、弄虛作假的報考人員,一經查實,取消其選調資格。
五、本公告由昆明市公務員局、昆明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附件:
1.2011年昆明市司法局公開選調公務員計劃表
主管單位:昆明市司法局;聯系電話:3132297;傳真:3109923 | |||||||||||||
選調單位主管部門 | 選調單位 | 單位性質 | 選調職位 | 選調崗位 | 崗位代碼 | 選調人數 | 學歷要求 | 學歷性質要求 | 專業要求 | 年齡要求 | 性別要求 | 選調范圍 | 其它選調條件 |
昆明市司法局 | 昆明市勞動教養管理所(昆明市強制隔離戒毒所) | 參照管理單位 | 科員職位 | 戒毒管理 | XDX20111001 | 8 | 本科及以上 | 國民教育 | 學科、專業不限 | 30周歲及以下 | 男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體檢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
科員職位 | 安全保衛 | XDX20111002 | 7 | 本科及以上 | 國民教育 | 學科、專業不限 | 30周歲及以下 | 男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體檢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 |||
科員職位 | 習藝管理 | XDX20111003 | 3 | 本科及以上 | 國民教育 | 學科、專業不限 | 30周歲及以下 | 男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體檢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 |||
科員職位 | 教育矯治 | XDX20111004 | 2 | 本科及以上 | 國民教育 | 學科、專業不限 | 30周歲及以下 | 男女不限 | 本省 | 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體檢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執行。 |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