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聘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違法違紀行為;
3.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具備所報職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符合具體職位要求的學歷、年齡、專業、資格及工作經歷等條件。
報考人員的畢業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和招聘職位要求的其他證書必須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報考人員的所學專業應嚴格按照畢業證書填寫;全日制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工作年限的計算時間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
3.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4.在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行為并在禁考期內的;
5.被辭退或解聘未滿5年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6.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報名;
7.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8.聘用后與招聘單位約定了最低服務年限未滿的事業單位人員;
9.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
10.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