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對于“超生罰款”問題,除了正在征求意見的北京外,已經有包括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在內的21個省份,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
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各地對計生條例進行相應修訂是必要的。但從媒體的報道來看,許多地方僅僅是將“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并未觸及此前備受詬病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根據2002年起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各地之間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不公和混亂。一方面是征收基數不統一。有的地方是一律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有的則是與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職業掛鉤,對其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還要加收。另一方面是征收尺度彈性大。不少地方都設置了一定的倍數空間,如北京為征收基數的3到10倍,新疆則為1到8倍。由于征收彈性過大,很容易帶來執法不規范和權力尋租。福建武平縣一女子因為超生,在數日內先后被告知了兩種不同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方案,后者為前者的兩倍多。當地計生部門給出的解釋是,“態度不好,罰金翻倍”。
2013年,審計署發布對甘肅、云南等9省市社會撫養費審計調查的報告,直指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存在征收單位自由裁量權過大、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社會撫養費征收的隨意性,直接影響征收的額度以及制度的嚴肅性。而在同一地方,同類違法行為所繳納的罰金卻可以相差數倍,這顯然有悖公平。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一針見血地指出,社會撫養費的最大問題是“同案不同命”,“這種彈性,顯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和范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目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衛計委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已于2014年向社會征求過意見。與現行辦法相比,條例中“擬統一征收標準,設年實際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變化引發關注,被贊有助于縮小全國征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的種種問題。不過,也應看到,在3倍上限之下,社會撫養費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議價空間,同時對于生育四胎、五胎等多胎行為,如何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還需各地自行制定具體標準,因此在期待新條例出臺的同時,各地政府還要端正態度,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其一,合理設置標準下限。征收彈性不宜過大,否則容易造成執法的偏頗,滋生“關系案”“人情案”。其二,具體執行要有章可循,什么情況下定格處罰,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減免,必須要劃出硬杠杠,讓公平正義清晰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