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我是2010年畢業生,畢業后與某單位簽了三方協議,報到證也派遣到該單位,2011年12月辭職,我報考的公務員單位要求是“2010-2012年畢業且未就業人員”,我的情況符合這一條件嗎?
回復:原則上不符合,資格復審時須提供規定未就業證明,具體請咨詢招錄單位所在州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為準,可提供未就業證明如下:
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實際,未就業畢業生是指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已畢業的普通招生計劃學生,或者是持有尚未有接收單位簽章的《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的人員。根據云南省服務基層四項目人員服務期滿后還需要擇業的實際,經有關部門研究決定,若其尚在服務期內或者在2012年內服務期屆滿,經其服務地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也可視為未就業畢業生。
報考人員如擬以“2010-2012年未就業畢業生”的身份報考,必須在資格復審時提供未就業證明。未就業證明及其出具單位如下:
1、2012年畢業的普通招生計劃大專以上學歷畢業生
這類人員的畢業證即為未就業證明,無需再另行開具其他未就業證明;
2、2012年服務期滿或者報名時尚在服務期內的四項目人員
若其主管部門同意報考,即視為未就業人員。此類人員憑服務地的主管部門開具的同意報考證明和服務證作為未就業證明;
3、檔案存放在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2010年-2011年的普通招生計劃大專以上畢業生
這類人員如未就業,可以向檔案存放單位申請開具未就業證明。
4、檔案存放在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或學校的未就業人員及其他未就業人員
經詢省教育廳,云南省生源的省內院校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離校后,將持有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云南省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就業登記證》,該證“接收單位意見”欄與“接收單位主管部門意見”欄空白的,即為未就業人員;非云南籍生源的省內院校普通大中專學校畢業生離校后,將持有省級教育主管部門開具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該證的主送單位若為各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則為未就業人員;云南省生源的省外院校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由教育主管部門開具《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飘厴I生就業報到證》,該證的主送單位若為各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則為未就業人員,或者該證的主送單位雖非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但備注欄里有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的簽章且落款時間晚于“高校畢業生調配部門”所對應的日期,這屬于改派遣人員,也是未就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