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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確保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根據《浙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辦法》(浙人才〔2007〕184號)和《寧波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甬政發〔2007〕10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及對象
(一)本細則適用于區編委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二)事業單位新進事業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主管機關任命、上級人事部門統一招聘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外,均應按本細則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區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優秀應屆大學畢業生招聘、面向社區干部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招聘,參照本細則執行。
(三)區人事局是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與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組織和管理。
二、招聘條件
(一)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應聘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
2.遵守紀律、品行端正,具備良好的職業素養;
3.具備招聘崗位所需的學歷、資歷、專業、任職資格、職業(執業)資格及技能要求,其中學歷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幼教、護理等崗位可以放寬至大專,年齡一般要求35周歲以下;
4.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二)面向社區干部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招聘,報考對象必須為在江東區工作3年以上的正式在編社區專職工作者,其中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管理的在社區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在江東區社區工作滿2年,其他學歷、年齡等條件按照《江東區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公開選拔事業編制人員工作實施辦法》(甬東人〔2007〕48號)相關規定執行。
(三)區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優秀應屆大學畢業生招聘,報考對象應為具備校級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優秀學生干部、三等以上綜合獎學金等條件之一的重點高校畢業生。
(四)事業單位招聘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高層次人才(含高級技師),以及少數急需的專業人才,經區人事局批準,可以適當簡化招聘程序,公開發布招聘公告,在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前提下,采用面試或考核的方式確定錄用人員。錄用人員年齡男45周歲以下、女40周歲以下。
三、招聘計劃
(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應在區編委核定的編制數內,根據崗位設置、人員空缺以及人員結構情況提出招聘計劃。
(二)招聘計劃由區直屬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業單位名稱及核定的編制數、經費形式、現有人數、擬招聘人數;
2.擬招聘的崗位、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3.招聘對象、范圍;
4.招聘方式、時間及組織形式。
區直屬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將當年度招聘計劃上報區人事局審核,由區人事局報市人事局核準后實施。年內如因具體情況確需增加計劃數的,一般在當年5月份補報一次。
四、招聘基本程序
(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一般每年進行1-2次。教育、衛生系統因工作需要,經區人事局批準可以增加一至兩次,但必須符合年度計劃。
(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招聘公告;
2.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3.考試(筆試、面試);
4.體檢;
5.考核;
6.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7.對擬聘人員進行公示;
8.辦理錄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根據事業單位招聘計劃制作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在報名開始7個工作日前在市、區人事人才網站或市級媒體發布。
(四)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在公告的時間和地點組織報名,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并告知報名人員。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同一崗位的應聘人數和招聘計劃數比例應不低于3:1。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應聘人數和招聘計劃數比例不足3:1的,按比例相應減少該崗位擬招聘人數或取消招聘,發布公告或告知報名者。對少數專業要求特殊或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崗位,在報經區政府同意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公開招聘考試主要采取筆試、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主要測試招聘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知識。
對于應聘專業技術或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六)公開招聘考試一般由區人事局統一組織,教育、衛生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由區人事局會同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考試試題委托市級以上有資質、信譽好的專業機構或相關領域的專家命制。
根據筆試成績,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員并予公告。面試工作按照《寧波市江東區公開招考“陽光面試”工作辦法(試行)》(甬東人〔2009〕34號)規定執行。
(七)考試結束后,區人事局或主管部門在考試合格者中,根據合成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崗位的計劃數及招聘公告中明確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組織進行體檢。體檢標準由區人事局和主管部門根據招聘崗位需要及有關規定確定,但必須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確。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
(八)考核對象在體檢合格者中確定。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詳細考核。考核要客觀、公正,認真做好記錄,形成書面考核材料。考核同時對報考資格進行復查。
考核工作一般在15日內完成,考核結論為合格或不合格,考核或資格復查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九)區人事局或主管部門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在合格人員中,按招聘崗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并在區人事局網站及一定范圍內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用人員有反映的,由區人事局和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與區監察局協商后,做出是否聘用的決定。
(十)公示期滿后,擬聘用人員名單經主管部門同意后,由事業單位填寫《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審核表》,并報區人事局辦理正式核準手續。被聘用人員憑《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審核表》,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戶籍、社會保險和工資關系等相關手續。
(十一)經區人事局辦理正式核準手續后,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基礎上,簽訂《寧波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
經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錄用的工作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報區人事局備案。
五、回避、監督和違紀處罰
(一)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招聘事項時,遇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考生如有充分理由可以提出有關面試考官回避的要求,考官也可主動提出回避請求。
(二)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嚴格遵守各項組織人事制度和紀律規定,做好試卷、試題等事項的保密工作,自覺接受社會各方監督。
(三)區人事局和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或在體檢、考核中舞弊、欺騙組織的應聘人員,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對不按照規定招聘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區人事局不予承認,不予辦理有關手續;已經受聘的,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區監察局負責事業單位招聘過程的監督,對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和招聘紀律的情況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其他
(一)事業單位招聘外國國籍人員,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本細則自2009年10月1 日起施行,由江東區人事局負責解釋。如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或者本細則未明確事項,以上級規定為準。此前本區出臺的有關事業單位人員錄用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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